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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氧煤沥青漆的执行标准及国家标准是什么?

来源:      时间:2018/1/8 14:07:50


HG/T2884-1997 环氧沥青防腐涂料

  1 范围

  本标准规定了环氧沥青防腐涂料(分装)产品的要求、试验方法及标志、标签、包装。

  本标准适用于以环氧树脂、煤焦沥青为漆基,加入颜料、体质颜料、溶剂、助剂及固化剂而制成的双组份环氧沥青底、面漆配套的防腐涂料(包括普通型和厚膜型两类)。该涂料主要用于水下及地下钢结构的重防腐涂装。

  2 引用标准

 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有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
  GB/T 1728-79(89) 漆膜、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

  GB/T 1732-93 漆膜耐冲击测定法

  GB/T 1740-79(89)漆膜耐湿、热测定法

  GB/T 1771-91 色漆和清漆 耐中性盐雾的测定(eqv ISO 7253:1984)

  GB 3186-82(89) 涂料产品的采样(neq ISO 1512:1973)

  GB/T 6742-86 漆膜弯曲试验(圆柱轴)(neq ISO 1519:1973)

  GB/T 6751-86 色漆和清漆 挥发物和不挥发物的测定(eqv ISO 1515:1973)

  GB/T 9271-88 色漆和清漆 标准试板(eqv ISO 1514:1984)

  GB/T 9274-88 色漆和清漆 耐液体介质的测定(eqv ISO 2812:1974)

  GB/T 9278-88 涂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温湿度(eqv ISO 3270:1984)

  GB/T 9750-88 涂料产品包装标志

  GB/T 13491-92 涂料产品包装通则

  HG/T 2-1611-85 漆膜耐油性测定法

  3 要求

  产品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环氧煤沥青漆产品性能

  4 试样方法

  4.1 采样

  产品按GB 3186规定进行采样,样品分为两份,一份密封贮存备查,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。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中指标规定时,供需双方共同按GB 3186重新采样进行复验,如仍不符合本标准中指标规定,产品即为不合格。

  4.2 试验条件

  按GB 91783]规定。

  4.3 试验样板的制备

  4.3.1 试验用底板按GB/T 9271的规定进行处理,除耐弯曲性试验为马口铁板(尺寸为150mm×50mm×0.3mm)外,其余均为钢板(除另有规定外尺寸为150mm×70mm×1mm),并进行喷砂处理,清洁度达到Sa 5/2级。

  4.3.2 普通型中,施工性、涂膜的外观、耐弯曲性、耐冲击性、漆膜喷涂一道,厚度为45~50um,底、面漆分别测定。厚膜型中,施工性、漆膜的外观,漆膜喷涂一道,厚度(湿膜)为0.2~0.4mm;耐弯曲性、耐冲击性,喷涂一道,漆膜厚度为0.1~0.12mm,底、面漆分别测定。

  4.3.3 普通型中,冷热交替试验、耐碱性、耐酸性、耐挥发油性、耐油性、耐盐雾性、耐湿热性,漆膜喷涂均为二道(底、面漆各一道,配套),漆膜总厚为90~100um;厚膜型中,冷热交替试验、耐碱性、耐酸性、耐挥发油性、耐油性、耐盐雾性、耐湿热性,漆膜喷涂均为二道(底、面漆各一道,配套),漆膜总厚度为0.25~0.35mm(每道膜厚约为0.12~0.15mm)。

  4.3.4 普通型、厚膜型的底、面漆配套试验中,如不涂底漆时,则涂两道面漆。

  4.3.5 主漆料与固化剂混合时,要用有盖的容器,将混合物放在容器中,盖上盖,放置30min。

  4.3.6 试板涂装后,除另有规定外,均应放置7d再进行试验。

  4.3.7 在试验方法中,4.14~4.20为底、面漆配套后进行试验。

  4.4 在容器中的状态

  打开容器,用调刀或搅棒搅拌,允许容器底部有沉淀,若经搅拌易于混合均匀,则评为“搅拌混合后,无硬块、呈均匀状态”。

  4.5 混合性

  将主漆料与固化剂按产品规定的比例进行混合,如果用玻璃棒容易搅匀,则认为是“能均匀混合”。

  4.6 施工性

  在约500mm×200mm×1mm的钢反上,喷涂试样(漆膜按规定),每次压力为0.4~0.6mPa,压缩比为1:23以上,喷枪的喷头喷出量为0.96~2.30L/min,喷枪的移动速度为0.8~1m/s,喷枪与试板的距离为30~40cm,喷涂的温度为10~30℃。喷涂到规定厚度后,放置10min,观察涂漆面,若看不出流挂,则认为是“对无空气喷涂施工无障碍”。对普通型试样,用喷涂法制板,如果在操作中没有感到特别困难时,可评为“喷涂无障碍”。

  4.7 干燥时间

  按GB/T 1728中的第3章中甲法进行。

  4.8 涂膜的外观

  试板涂漆后,放置48h,进行评定。在散射日光下目视检查涂漆面。若漆膜平整、无明显可见的流挂、起皱、针孔现象,则认为是“涂膜外观正常”。

  4.9 适用期

  将混合后的试样(约250mL)放入容量约为300mL、内径70~80mm的马口铁罐或玻璃瓶内,达到3h,检验容器中的内容物,若经搅拌没有颜料沉淀或搅拌后易于分散均匀,而且与刚混合后相比粘度没有明显地增长、没有胶化,则认为是“能使用”,适用期合格。

  4.10 耐弯曲性

  按GB/T 6742进行。

  4.11 耐冲击性

  按GB/T 1732进行。

  4.12 不挥发物含量

  将产品组份比规定的比例混合后,按GB/T 6751进行试验。

  4.13 环氧树脂的检验

  4.13.1 环氧树脂的分离

  取50g样品,置于500mL烧杯中,加入300mL混合溶剂(乙醚:甲苯:甲醇:丙酮=10:6:4:1容量比)充分搅匀。将该溶液放到离心机里,沉淀出溶剂不溶物。将上层清液置于500mL带塞子的三角烧瓶中,加入约30g粒状活性炭,放置24h后再加入30g粒状活性炭,2h后用定性滤纸进行过滤。将此溶液进行蒸馏,浓缩至约20mL。该浓缩液作为分析试样。但是,对于能进行4.13.2定性分析的情况,也可以省去活性碳分离。

  4.13.2 红外光谱分析法

  将4.13.1得到的试样涂于NaCl板上,待溶剂蒸发后按红外光谱分析法进行测定,再将试样的红外吸收光谱图与环氧树脂的红外吸收光谱图(见图1)相比较,检查有、无表2列出的环氧树脂的特征吸收。

  表2 环氧树脂的特征吸收吸收峰编号子

  次数 (cm-1)  波长(um)

  ①  1510  '6.62

  ②  1250  8.00

  ③  825  12.12

  如果试样的红外吸收光谱与图1示出的环氧树脂的经外吸光谱相似,而且在试样的谱图中能够看出有表2所列的特征吸收(峰),则认为试样中“存在环氧树脂”。

  4.14 冷热交替试验

  制作3块试验样板,将其置于保持(-20±2)℃的恒温箱中,使板的涂漆面向上、水平放置1h,取出后于(23±2)℃的室内放置30min,再置于保持(80±2)℃的恒温箱中,以与前次同样的方式放置1h,取出,于(23±2)℃的室内放置30 min。如此操作,再循环两个回合,检查涂膜,如果3块试验样板中2块以上看不出有起泡、开裂、剥落现象时,则认为是“漆膜无异常”。

  4.15 耐碱性

  在钢板的两面上施涂二道(间隔24h)试样,放置24h,于板的四周涂膜上,用试样重涂宽度5mm以上进行包封,再放置6d,然后将板的周边相继浸于融熔的石蜡:松香为1:1的混合物中,第一次重叠约3mm,第2次重叠约5mm进行包涂。放置1h后将样板浸于NaOH溶液(5W/V)%中,按GB/T9274进行试验,如果3块试验样板中2块以上的涂膜看不出有起泡、剥落及溶出的现象,则认为是“浸于碱中漆膜无异常”。

  4.16 耐酸性

  试验样板的制备同4.15。浸于硫酸[5(W/V)%]中,按GB/T9274进行试验。如果3块试验样板中2块以上的涂膜看不出来有起泡、剥落和生锈现象,则认为是“浸于酸中漆膜无异常”。

  4.17 耐挥发油性

  在3块钢板的各一面上施涂二道(间隔24h)试样,放置24h。将样板的周边用试样进行包涂,重叠5mm以上,放置6d。将试验样板浸于石油醚;甲苯为8:2的挥发油中48h,按GB/T9274-88的5.4进行试验。如果在3块试验样板中2块以上的涂膜看不出来有起皱、开裂、起泡和剥落现象(样板的周边及界面下10mm以内部位不计),则认为是“浸于挥发油中漆膜无异常”。

  4.18 耐油性

  试验样板的制备同4.17。浸于煤油中,按HG/T-1611进行试验。如果3块试验样板中2块以上的涂膜看不出有起皱、开裂、起泡和剥落现象,则认为是“浸于煤油中漆膜无异常”。

  4.19 耐湿热性

  试验样板的制备同4.17。按GB/T 1740进行试验,如果3块试验样板中2块以上的涂膜上划线两侧的3mm以外区域看不出有起泡、剥落和生锈现象,则认为是“耐湿热”。

  4.20 耐盐雾性

  试验样板的制备同4.17,按GB/T 1771进行试验。如果3块试验样板中2块以上涂膜上划线两侧的3mm以外区域看不出有起泡、剥落和生锈现象,则认为是“耐盐雾”。

  本标准所列车员的全部性能要求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,其中,在容器中的状态、混合性、干燥时间、涂膜的外观、耐弯曲性、耐冲击性、不挥发物含量七项为出厂检验项目。在正常生产情况下,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。自生产之日,产品贮存期为一年,超过贮存期,如检验合格仍可使用。

  5 标志、标签、包装

  5.1 标志

  按GB/T 9750规定进行。

  5.2 标签

  按产品应附有标签,标明产品的标准号、型号、名称、净含量、质量合格标记、生产厂名、厂址及生产日期、批号、贮存期。

  5.3 包装

  按GB/T 13491规定进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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